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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改委、水利部印發水利領域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特點及變化分析
命運總是如此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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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31日,國家發改委、水利部等部委聯合印發了《關于印發重大水利工程等10個中央預算內涉農投資專項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農經規〔2019〕20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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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31日,國家發改委官網發布了其與水利部聯合印發的《關于印發水利領域相關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農經規〔2021〕1880號)。
一、文件名稱上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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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水利工程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重大水利工程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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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生態治理、中小河流治理等其他水利工程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其他水利工程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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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飲水安全鞏固提升工程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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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水網骨干工程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國家水網骨干工程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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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安全保障工程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水安全保障工程管理辦法)
二、對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領域有所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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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水網骨干工程管理辦法中增加了重大水生態治理修復工程,具體支持政策為:
對黃河粗泥沙攔沙等工程按項目總投資的80%予以支持;對東、中、西、東北地區重點河湖水生態治理修復工程分別按項目總投資的20%、40%、60%、60%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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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安全保障工程管理辦法增加了支持項目類型、細化了補助標準,如:
重點區域排澇能力建設工程,列入了西部和東北地區;
大中型病險水庫(閘)除險加固工程,列明了更多給予支持的情形(嚴重自然災害和國務院專門部署等);
增加了對淤地壩工程的支持;
明確了重點水生態治理工程的補助標準。 -
水安全保障工程管理辦法不再支持部分類型項目,主要包括大型灌排泵站更新改造工程和農村小水電扶貧工程,這兩類項目均已實施完畢。
在國家水網骨干工程管理辦法中,專門為激勵地方投融資改革創新提出了支持政策,水投策論認為這是管理辦法最大的亮點。
其中明確,對于由地方負責籌集資金的國家水網骨干工程(包括重大農業節水供水工程、重大水資源配置工程、重大骨干防洪減災工程、重大水生態保護修復工程等),其中具有投融資改革示范意義的項目,可安排一定中央預算內投資作為項目資本金,原則上不超過同一地區同類工程中央支持標準的50%。具體條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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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規范的投資建設運營管理體制 -
建立合理的定價收費機制 -
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 -
明確政府出資人代表 -
確保各類投資主體同股同權 -
切實維護國有資產權益
資金的申請和使用,按照《中央預算內投資資本金注入項目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實施(可參考:中央預算內投資資本金注入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44號)頒布)。
四、對資金安排方式做了調整和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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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直屬工程的投資方式不再采取“貸款貼息”這一方式。
重大水利工程管理辦法、其他水利工程管理辦法中對中央直屬工程的投資方式,列明了以直接投資方式為主,對確需支持的經營性項目,主要采取資本金注入方式,也可適當采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
而此次印發的管理辦法,以直接投資方式為主沒有變,對確需支持的經營性項目則明確為:主要采取資本金注入方式,也可適當采取投資補助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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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安排中央投資的地方項目,刪除了中央預算內投資屬于補助性質的提法:
在之前的重大水利工程管理辦法和其他水利工程管理辦法中,均明確“本專項安排地方的中央預算內投資屬于補助性質”,由地方按規定采取適當方式(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安排利用。
而在本次出臺的國家水網骨干工程管理辦法和水安全保障工程管理辦法中,統一明確為“本專項安排地方的中央預算內投資,具體到項目的應按項目明確資金安排方式”,打捆、切塊下達的由地方在分解投資計劃時再按項目明確資金安排方式。
這表明,安排給地方項目的中央預算內投資,不再僅是補助性質的資金,或也可作為經營性項目的資本金,這就為地方實踐中很多將中央資金作為資本金投入水投公司或項目公司的作法掃清了政策障礙。
五、其他調整和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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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體來看,同類項目不同地區的投資比例標準基本未變,但是將東北地區進行了單列,基本上與西部地區標準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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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中央直屬水利工程投資計劃的申報和下達,由原規定的水利部與國家發改委進行業務對接,改為水利部管理的依然由水利部負責,其他中央單位管理的由其他中央單位負責,可能主要考慮是未來南水北調集團劃轉為國資委所屬央企后,將由其直接同國家發改委進行項目對接。(關于南水北調集團何時劃轉國資委,可參考:南水北調集團大力拓展業務范圍,以社會資本身份投資這一150重大水利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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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其他一些措辭上的變化,我們略去不談。
總結一下:主要還是根據工作進展、形勢和要求的變化,對有關安排做了調整。有的任務完成了,不再列入支持范圍,有的重要性提升了,中央資金給予重點支持。最大特點是加大了對地方投融資改革創新的支持力度和對資金安排方式進行了調整。